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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河深、徐其领、王宝新、王桂英、李怀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河深,徐其领,王宝新,王桂英,李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河深,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乡朱冢村*组。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5月29日期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2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其领,曾用名巴志(自)林,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无身份证,汉族,文盲,住址不详。2008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2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宝新,曾用名王国新,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杜庄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28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桂英,女,195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李岗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怀章,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广投庄*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王宝新、王桂英、李怀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王宝新、王桂英、李怀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将李四峰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怀章。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7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将孙平安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朱河深将车留在家自用。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34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3、2013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李春红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好万年”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恒金。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485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4、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赵立荣停放在超市门口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顺。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5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5、2014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吴金林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久久顺”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桂英。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4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6、2014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将康洪华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韵翔”牌电动老年代步车盗走。后朱河深将车留在家中自用。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595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7、2014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王秦梅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海洋。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304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8、201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王双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850元的价格卖给王付队。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9、2014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戚华杰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卖给胡五建。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0、2014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付会霞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小宇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四明。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76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1、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谢红霞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尼多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由朱河深骑回其家中藏匿。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98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2、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郭放放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由朱河深骑回其家中藏匿。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8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3、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河深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街上,将张夫停放在金福源超市门口的“永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漯河市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4、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王国平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转赃车时被抓获。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31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徐其领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宝新、王桂英、李怀章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将李四峰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怀章。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70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201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将孙平安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朱河深将车留在家自用。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34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3、2013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李春红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好万年”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恒金。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485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4、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赵立荣停放在超市门口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顺。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5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5、2014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吴金林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久久顺”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桂英。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4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6、2014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超市,将康洪华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韵翔”牌电动老年代步车盗走。后朱河深将车留在家中自用。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595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7、2014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王秦梅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海洋。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304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8、201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王双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850元的价格卖给王付队。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9、2014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戚华杰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卖给胡五建。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0、2014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付会霞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小宇宙”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通过被告人王宝新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四明。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76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1、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谢红霞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尼多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由朱河深骑回其家中藏匿。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98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2、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到商水县城电业局对面万果园超市,将郭放放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由朱河深骑回其家中藏匿。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228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3、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朱河深到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街上,将张夫停放在金福源超市门口的“永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漯河市召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4、2014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徐其领到商水县城交警队对面万果园超市,将王国平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转赃车时被抓获。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车价值3120元。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王宝新、王桂英、李怀章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受害人张夫2014年9月24日陈述:今天上午九点四十左右,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停在金福源超市门口,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我在附近找了一会,没有找到就打电话报警了。永申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3)受害人李思峰2013年10月20日陈述:2013年10月20日9时许,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周口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并锁好,10分钟后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是小鸟牌电动三轮车。(4)受害人李兵2014年12月16日陈述:我和孙平安的儿子孙兵是朋友,当时孙兵不在家,我叔孙平安把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周口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去接小孩去了,回来发现车子不见了。金彭牌的,电动三轮车。(5)受害人李春红2013年11月27日陈述:2013年11月27日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孩子到万果园(商水县电业局)买东西,出来后发现车子不见了。好万年,银灰色的电动三轮车。(6)受害人赵立荣2014年6月26日陈述:2014年6月26日,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商水县交警队万果园门口,去买奶粉,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是新日牌电动三轮车。(7)受害人吴金林2014年7月2日陈述:2014年7月2日,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商水县万果园门口,去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是久久顺牌电动三轮车。(8)受害人康洪华2014年12月14日陈述:今年六七月,在周口七一路与大闸路交叉口万果园门口丢了。(9)受害人王秦梅2014年8月28日陈述:我骑着家里的三轮车到商水县电业局万果园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金鹏牌,绿色电动三轮车。(10)受害人王双2014年8月31日陈述:我去行政楼路万果园购物,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报警了。力之星蓝色三轮电动车。(11)受害人戚华杰2014年9月6日陈述:2014年9月6日上午,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交警队对面万果园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建设牌,绿色电动三轮车。(12)受害人付会霞2014年9月7日陈述:2014年9月4日上午,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交警队对面万果园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小宇宙牌,红色电动三轮车。(13)受害人谢红霞2014年9月10日陈述:2014年9月10日上午,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商水县电业局附近的万果园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多奇牌,青色电动三轮车。(14)受害人郭放放2014年9月6日陈述:2014年9月6日上午,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电业局附近万果园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宗申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15)受害人王国平2014年11月08日陈述:2014年11月8日上午,我骑着电动三轮车到交警队对面万果园买东西,出来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金彭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16)书证: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朱河深盗窃价值32805元,徐其领盗窃价值33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宝新明知是赃物多次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桂英、李怀章明知是赃物而进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河深、徐其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其领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河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徐其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三、被告人王宝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四、被告人王桂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李怀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王纯良审判员  张玉衡审判员  毛秀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