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哨,刘芳,何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哨被执行人刘芳第三人何丽娟本院在执行刘红哨申请执行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红哨向本院申请追加刘芳妻子何丽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刘芳与何丽娟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何丽娟应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何丽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