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