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耿某甲、耿某乙等与耿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耿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耿某甲。原告耿某乙。原告耿某丙。原告耿某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海,。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瑞花。被告耿某戊。委托代理人范兆斌。原告耿某甲、原告耿某乙、原告耿某丙、原告耿某丁与被告耿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致使对继承人的范围、身份等事实尚无法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某甲、原告耿某乙、原告耿某丙、原告耿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玮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