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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诉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