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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袁某,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毛炳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