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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80号东方巴黎国际会所员工。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于同年3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慧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明某为被害人王某提供车辆代驾服务期间,驾驶王某车牌号为苏B×××××凯迪拉克越野车,至本市秦淮区大明路82号路边停车时,趁王某醉酒之机,将王某放置于车辆后座上包内的人民币1万元窃走,并将上述钱款存入卡号为62×××98的民生银行卡内。案发后,被告人明某将上述钱款退还给王某。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何某、顾某的证言、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明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明某为被害人王某提供车辆代驾服务期间,驾驶王某车牌号为苏B×××××凯迪拉克越野车,至本市秦淮区大明路82号路边停车时,趁王某醉酒之机,将王某放置于车辆后座上包内的人民币1万元窃走,并将上述钱款存入卡号为62×××98的民生银行卡内。案发后,被告人明某将上述钱款退还给王某。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明某的供述,证实其为被害人王某提供车辆代驾服务期间,驾驶王某的凯迪拉克越野车,至本市秦淮区大明路与秦虹路交叉口苏果便利店路边停车时,其趁王某醉酒之机,将王某放置于车辆后座上包内的人民币1万元窃走,并将上述钱款存入其民生银行卡内。案发后,其通过东方巴黎的经理将上述钱款退还给王某。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物证照片及收条、谅解书,证实其被窃财物的时间、地点、手包内款物等情况,后东方巴黎的经理代被告人将1万元退还给其。3、证人何某、顾某的证言及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明某为醉酒的被害人王某提供车辆代驾服务,后王某报警称被窃人民币1万元,经做明某工作,明某退还王某被窃款1万元。4、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明某的民生银行卡于2015年1月24日4时36分存入人民币1万元。5、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明某系主动投案。6、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明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年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明某系初犯,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李从功人民陪审员  陈秋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