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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30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耿圣莉,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农民。(因另案,现羁押于江苏省邳州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黄月兰,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国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在邳州市看守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圣莉、被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月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4日生长女苏某甲,2014年11月14日生长子苏某乙。由于被告婚后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且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已无法照顾好家庭,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业已破裂,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苏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出现问题,同意离婚,但因现正在服刑,无法照顾婚生子女,请求婚生子女先由原告抚养,待刑满释放后另作协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4日生长女苏某甲,于2014年11月14日生长子苏某乙。现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00元,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及婚后财产纠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是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考虑被告正在服刑,无人身自由,婚生女苏某甲、婚生子苏某乙年龄幼小,暂无法与被告苏某共同生活。据此,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婚生女苏某甲、婚生子苏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为宜,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标准,可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并结合原告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每名子女各400元抚养费为宜,直至两婚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二、婚生女苏某甲(2011年11月24日生)、婚生子苏某乙(2014年11月14日生)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苏某每月支付每名婚生子女抚养费各400元,直至两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