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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白井弟与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石灰窑村民委员会、范胜利、沙志厚、闻祥振、李发会、张希财、张希林、张希全、张希华、郑刚、郑毅、周明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井弟,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石灰窑村民委员会,范胜利,沙志厚,闻祥振,李发会,张希财,张希林,张希全,张希华,郑刚,郑毅,周明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8号原告:白井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志宏,社区推荐代理人。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石灰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范胜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沙志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闻祥振,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李发会,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张希财,男,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张希林,男,汉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张希全,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张希华,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郑刚,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郑毅,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周明连,男,满族,住所地同上。诉讼代表人:范胜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张希全,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周明连,男,满族,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葛亮,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井弟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石灰窑村民委员会、范胜利、沙志厚、闻祥振、李发会、张希财、张希林、张希全、张希华、郑刚、郑毅、周明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井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逄德伟审 判 员  王明泽人民陪审员  程邵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