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5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树余与北京绿色祥波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余,北京绿色祥波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064号原告王树余,男,1974年7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绿色祥波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原告王树余与被告北京绿色祥波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祥波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素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色祥波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树余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签订了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买卖合同,原告为被告送雪花啤酒,被告每月结账一次。2014年6月5日原告为被告送货,货款为17970元,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97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绿色祥波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开始,王树余向绿色祥波园公司下属分店提供雪花牌勇闯天涯啤酒。2014年6月5日,绿色祥波园公司向王树余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勇闯天涯,一店1608元,二店7988元,三店840元,四店3098元,六店4436元,(3、4、5月)合计壹万柒仟玖佰柒拾元整,¥17970元。后绿色祥波园公司一直未给付上述货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作为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绿色祥波园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王树余与绿色祥波园公司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绿色祥波园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树余持欠条索要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绿色祥波园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树余货款一万七千九百七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绿色祥波园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