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力铭、李永富等与韦荣海、罗庆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力铭,李永富,韦荣海,罗庆高,韦冰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罗力铭。原告李永富。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露璐,东兰县华业网络科技中心职员。被告韦荣海。被告罗庆高。第三人韦冰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力铭、李永富与被告韦荣海、罗庆高,第三人韦冰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力铭、李永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力铭、李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力铭、李永富负担。审判员 覃运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柳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