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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海明诉被告刘泽强、张永军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明,刘泽强,张永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贾海明,自由职业,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强,自由职业,住隆化县。被告:张永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明诉被告刘泽强、张永军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永军在外地治病,不能参加诉讼,所以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钱宝莲审 判 员  郭英杰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