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海明诉被告刘泽强、张永军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明,刘泽强,张永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838号原告:贾海明,自由职业,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强,自由职业,住隆化县。被告:张永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明诉被告刘泽强、张永军健康权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张永军在外地治病,不能参加诉讼,所以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钱宝莲审 判 员 郭英杰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