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波与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李波。委托代理人刘新峰,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昆,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被告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华信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卫,经理。被告马东升。被告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七贤烟冢铺村东。法定代表人马东升,经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2014年1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波的委托代理人马永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波诉称,2012年8月21日、2013年4月22日,四被告两次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支。现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四被告给原告李波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波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2012.8.21”的借条一支。被告马东升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被告周卫在借条上签名,被告宇盛公司、香江公司在借条上盖章。2012年9月11日,原告李波从其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入被告周卫之妻陈青账户20万元、10万元。2012年9月18日,原告李波从其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入被告周卫之妻陈青账户10万元、10.0005万元。2013年3月11日,原告李波从其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取款10万元。2013年4月22日,四被告给原告李波出具“借条今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2013.4.22”的借条一支。被告马东升、周卫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宇盛公司、香江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另查明,被告周卫与陈青于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第一笔借款周卫提供其妻陈青的账户,要求原告将款打入该账户,其他借款人也没有异议。2012年8月21日被告到原告家中借款,原告需要筹备借款,(造成)出具借条时间与转账时间不一致。第二笔借款,当时被告周卫找原告说急需用钱,原告取款后现金交付被告周卫,后来四被告给原告补写了借条。涉案借款四被告未返还原告。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支借条、临朐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单、取款回单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借原告李波现金6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给原告李波出具的二支借条、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单、取款回单、原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定原告李波与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卫、香江公司、马东升、宇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波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周卫、临朐县香江食品有限公司、马东升、临朐宇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