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张某。被���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王令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宫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