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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马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英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