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林志刚与胡红良买卖合同纠纷鲁萍英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刚,胡红良,鲁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80-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刚,男,1965年5月14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胡红良,男,1967年8月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鲁萍英,女,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丰民执字第38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胡红良、鲁萍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执行被执行人鲁萍英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鲁萍英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余铜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