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王某与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王某,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72-2号原告郑某甲。原告王某。被告郑某乙。(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郑某丙。(系二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王某诉被告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郑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保店分理处的账号为79×××61中的存款有两笔(分别为21702.5元、10327.24元)予以全部解除冻结。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