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业荣与张根昌、华明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荣,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孙业荣。被告张根昌。被告华明香。被告王敏。被告张丹丹。被告张恋恋。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业荣与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业荣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亲属张文生生前存在被告张根昌名下的遗产或共同财产存款(价值2864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亲属张文生生前存在被告张根昌名下的遗产或共同财产存款(价值2864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