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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业荣与张根昌、华明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荣,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孙业荣。被告张根昌。被告华明香。被告王敏。被告张丹丹。被告张恋恋。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业荣与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业荣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亲属张文生生前存在被告张根昌名下的遗产或共同财产存款(价值2864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亲属张文生生前存在被告张根昌名下的遗产或共同财产存款(价值2864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