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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世珍、赵润顺等与侯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陈世珍,市民。原告赵润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文明,农民。原告陈世珍、赵润顺诉被告侯振胜、侯文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珍、赵润顺撤回对被告侯文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