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恩凯诺尔(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牛利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凯诺尔(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牛利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凯诺尔(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泰瑞(THIERRYCUENOT),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式敏、熊闽良,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利兵,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恩凯诺尔(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利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自愿且未损害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恩凯诺尔(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恩凯诺尔(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雅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