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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7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蒋建华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华,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7456号原告蒋建华,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定胜(特别授权),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华诉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建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蒋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