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吕帅与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帅,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110号原告:吕帅,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王大村新一巷10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虎、廉海涛,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南环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海、王兵,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帅诉被告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