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雪梅与刘磊、袁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刘磊,袁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雪梅,女,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刘磊,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袁方,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原告赵雪梅诉被告刘磊、袁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