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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建与被告董某财、被告董某乐、被告董某梅、被告董某兰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建,董某财,董某乐,董某梅,董某兰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董某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景芳,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财,男,汉族。被告董某乐,男,汉族。被告董某梅,女,汉族。被告董某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建与被告董某财、被告董某乐、被告董某梅、被告董某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呼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