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广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广告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英,总经理。被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广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默,总经理。原告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广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