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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顺与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顺,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忠云,郭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郭顺。被执行人天津汇滨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167门。法定代表人刘忠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云。被执行人郭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忠云所有的坐落于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167门房屋一套。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张德龙代理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