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庆芬、曹庆梅等与王光杰、杨同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庆芬,曹庆梅,曹庆军,王光杰,杨同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34号申请人曹庆芬,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曹庆梅,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曹庆军,男,1968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光杰,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申请人杨同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同吉所有的鲁16/191**号(假牌)拼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