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金梅与何斌、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梅,何斌,何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钟金梅,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何斌,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何某某,男,200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梅与被告何斌、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金梅于2015年4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钟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