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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润声与陈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润声,陈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声,于2015年2月2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锋委托代理人:周湘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润声与被上诉人陈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润声死亡,其继承人陈爱飞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从上诉人张润声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441元中予以扣除。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