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贾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55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新安,1967年3月21日,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新安银行存款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