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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悦与昌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悦,昌黎县公安局,齐建峰,齐朋高,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3号原告赵悦。被告昌黎县公安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原昌师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凤龙,局长。第三人齐建峰。第三人齐朋高。第三人张志红。原告赵悦诉昌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齐建峰、齐朋高、张志红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他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赵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刘彦良审 判 员  马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