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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鹿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鹿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