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焦树宁、孙淑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焦树宁,孙淑会,王士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3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树宁。被告孙淑会。被告王士变。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树宁、王士变、孙淑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宏审 判 员 张永恒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全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