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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余祖凤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某,余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罗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祖凤。申请再审人罗某因与被申请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陆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罗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且违反诉讼程序,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3)陆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退还人民币160000元给申请人,并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帮助费、扶养费共160000元给申请人。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13)陆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4日送达申请再审人女婿罗增广(同住),于2013年11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罗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渊审判员 蒋 乐审判员 朱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