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永前与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前,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64-4号申请人:赵永前,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家胜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