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刘怀祥,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何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486号原告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扬水站东侧、团泊水库大堤南侧圣水湖畔8-1-1703。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怀祥。第三人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街。法定代表人杨洪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玉兰,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国立。原告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祥、第三人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何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天津市昊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金凤审 判 员 董生林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