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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薛芬与董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芬,董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80号原告:薛芬,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珍,中国石化安徽宿州石油分公司职工。系薛芬之姐。被告:董新红,女,汉族。原告薛芬与被告董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刘丽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芬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珍和被告董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芬诉称:被告董新红的姨周某是其邻居。2014年8月29日,经周某介绍,被告董新红从原告薛芬处借款2万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还款,并出具借条。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薛芬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新红辩称:原告薛芬所诉属实,借款被用于建筑工程,该工程公司未还他款,且他家中有癌症患者,现没钱偿还。如果有钱一定还给原告。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董新红的姨周某是其邻居。2014年8月29日,经周某介绍,被告董新红从原告薛芬处借款2万元。约定使用半年,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薛芬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董新红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出庭证人周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某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董新红向原告薛芬借款有借条、出庭证人证言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新红理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芬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董新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