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金华鑫兰制衣厂与金华鑫兰制衣厂、陈兰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金华鑫兰制衣厂,陈兰芳,黄鑫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338号原告: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塘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金维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大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丽,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华鑫兰制衣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潘村。负责人:陈兰芳。被告:陈兰芳。被告:黄鑫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鑫兰制衣厂、陈兰芳、黄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金华市安特包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