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会民犯故意伤害罪,张会民与朱某某、靳萍、杨某某、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民,朱某某,靳萍,杨某某,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