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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会民犯故意伤害罪,张会民与朱某某、靳萍、杨某某、权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民,朱某某,靳萍,杨某某,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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