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四清与邹万富、张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四清,邹万富,张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四清,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万富,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凤良俊,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秋兰,女,住安徽省宁国市,系上诉人郑四清妻子。上诉人郑四清为与被上诉人邹万富、原审被告张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四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四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四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8元,减半收取7074元,由上诉人郑四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贞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