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59年9月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北路190号中联颐华苑。法定代表人王霞,系该公司执行懂事。汪某某与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汉滨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390元(其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8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9500元,医疗期间工资2044元)。判决生效后,因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汪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业保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将案件款14390元(已兑付给申请人),执行费116元,全部向本院交纳,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