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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梁业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梁业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庞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业柏,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梁业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梁业柏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088.2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67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柯大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