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力君与暴晓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君,暴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342号申请人黄力君,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暴晓滨,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喀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暴晓滨*******************账户存款97000.00元。二、继续冻结暴晓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