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曲支行与张凤民、丁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东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曲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35号。诉讼代表人:李顺金。被执行人张凤民。被执行人丁婕。被执行人吴可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曲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凤民、丁婕、吴可凡(2014)东商初字第120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25877.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凤民、丁婕、吴可凡已将其对本案应履行的义务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海曲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民、丁婕、吴可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