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薛永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催字第9号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薛永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波波。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10503272/21526662,出票日期2014年6月1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越溪分理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二个月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鑫万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心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奚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