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