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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成,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成,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无业,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号院。被执行人王岗,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果树局家属院。张新成申请执行王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岗向���请人张新成偿还欠款24559元,并承担诉讼费207元及执行费268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王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