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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诉刘素英、张秀芳、张蔼佳、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刘素英,张秀芳,张蔼佳,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负责人:张益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全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英,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芳,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蔼佳,女,2006年4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理人刘素英,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上列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彩,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强,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县。法定代表人:蒋德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远强,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英、张秀芳、张蔼佳、张德彩、张远强、重庆龙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02.50元,减半收取3251.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晓琼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