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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李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翠翠,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宏坤、董翠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虽于一审中对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四人进行了调查,但未能保障实现上诉人李某甲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询问的权利,应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鸿雷审判员  刘增凯审判员  陈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