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项海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0574号项海梅: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达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本案的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558-671****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